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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資訊】重磅!最高法認定小貸公司爲金融機構 不受4倍LPR利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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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小貸公司是否受4倍LPR利率限制,業內一則最高法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的最新批覆給出了答案。


          最高法在批覆中表示,小貸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4倍LPR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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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小貸公司不適用4倍LPR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下調至4倍LPR。新規發佈後,小貸、消金公司是否適用新規引發業界熱議。


          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的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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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批覆,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7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其他問題已在修訂後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批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小貸協會常務副祕書長徐北解讀稱,對於小貸公司來說,最高法的決定是行業重大利好,第一從法律層面上認定7類金融公司不適用於4倍LPR的民間貸款利率上限;第二鼓勵持牌機構利率市場化,反而能有效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效率,可以預見接下來小貸公司的利率會隨着市場和監管規範化發展進一步走低,直至完全市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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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看來,最高法的批覆從司法上確認了小貸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的“金融機構”身份。她認爲,從法的穩定性和保護市場主體的預見性角度而言,最高法給了一個省的批覆。倘若是對全國普遍存在的問題之批覆,那麼就應該節省司法資源,其他省市自覺遵守此批覆即可。


          值得一提的是,主要解決小貸和典當立法基礎問題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或將在2021年出臺。半個月前,銀保監會亦提出:“下一步,待《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出臺後,將推動網絡小貸相關監管制度儘快印發實施,將小貸公司開展網絡小貸業務納入常態化監管體系。”


          此後小貸機構的利率上限是多少?


          若不適用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那此後小貸機構的利率上限應是多少?


          肖颯指出,既然小貸公司是金融機構,應當按照金融機構放貸利率上限。原則上金融機構的利率是浮動的,但2017年最高法《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幹意見》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爲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對於金融機構而言,其司法實踐中的真實利率也不應超過年化24%。”


          北青金融查閱小貸公司相關裁判文書發現,在民間借貸利率新規發佈之前,小貸公司與個人借款合同糾紛的判決主要以年利率24%爲上限。但新規發佈後,已有多家小貸公司在司法判決過程中主動要求借款人按4倍LPR(目前爲15.4%)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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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式編輯/張婕

          責任編輯/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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